2005年8月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瞎办房屋抵押 害苦放贷机构
潘克本

  平阳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姜某因违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日前被平阳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0年9月20日,平阳县培培外国语学校与昆阳镇农村信用社约定,以该学校的教学楼和教师办公楼及该两幢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签订了最高额为5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萧某向平阳县房管局昆阳镇房管所要求进行抵押登记。第二天,昆阳镇房管所经办人姜某和审核人胡某(另案处理)在查验、核对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将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学校教育设施颁发了抵押登记证明书,确认抵押合同生效。随后,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先后5次向学校发放贷款共计480万元。后校方破产未按约还贷,信用社在破产清算时,因抵押贷款合同部分无效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导致240多万元贷款本金及130多万元贷款利息无法收回。经法院判决,平阳县房管局赔偿信用社损失50万元。
  2000年11月7日,该学校与平阳县农业银行约定,以教学综合办公楼作为抵押物,签订最高额21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房管所经办人姜某再次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银行在学校破产清算时,无法收回贷款本金50万元。
  平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明知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设定贷款抵押而违规予以登记,结果造成了29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